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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问题及对策以武汉为

来源:建设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国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出台新规定、新政策,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武汉在全国首创科技成果转化局,举办了多场声势浩大

科技成果转化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国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出台新规定、新政策,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武汉在全国首创科技成果转化局,举办了多场声势浩大成效显著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收益分配税负过重、考核评价机制导向不合理、成果信息不对称、机构建设缺失、中介服务能力不够等。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源头供给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家连续修订印发了三个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文件。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被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国家层面弥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要坚定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北武汉时重点强调了自主创新等新发展理念,这为我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武汉是集聚高等院校、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丰富的科教资源的省会城市。2017年,武汉市在全国首创“虚拟机构,实体运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局,截至2018年5月已成功举办8场大型高校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对接签约项目347个,签约金额392.5亿元,成果丰硕。此文以武汉为代表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基本概念

科技成果:一般来讲,科技成果是指就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劳动结果,并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一般包括基础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是应用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一条对“技术成果”给出了定义,即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比《最高法解释》规定的“技术成果”更宽泛,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用价值,后者限于技术方案;前者着眼于转化,强化价值实现,包括实施与转移,后者着眼于转移,主要是权属转移;前者不强调产权属性,后者强调产权属性。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吴寿仁,2016)。

三、武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问题

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等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度慢,效率低,仍然存在着许多政策瓶颈障碍、体制机制桎梏,以及在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创新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现结合武汉地区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工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对武汉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总结。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

1.成果处置的相关政策在执行层面冲突较多,极大地影响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效率。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及2017年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仍有许多规定对评估和备案提出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缩短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评估结果是参照前期的协议金额得出的,除花了一笔评估费以外没有实际意义,而备案程序不完成,转化工作也无法继续进行,反而成了前进的障碍。例如,武汉大学2017年有30多个技术转让项目因审批过程太长而夭折,湖北省技术交易所强制性规定所有交易成果必须进行评估,使很多成果纷纷到外地去进行交易。相比之下,中南大学赵中伟教授1.048亿的成果转化项目直接根据协议由学校决定转让价格,真正做到了自主转化(中南大学田红旗校长在学校四届四次教代会、工代会上的工作报告,2018);在新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则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则进一步为成果转化松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建设科技》 网址: http://www.jskjzz.cn/qikandaodu/2021/0708/2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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